(2015)新民民四初字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桂文与辽宁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文,辽宁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初字942号原告李桂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址辽宁省义县。委托代理人李月,女,新民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1甲号(912)。被告王东伟,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市朝阳县。法定代表人佟庆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桂文诉被告辽宁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艳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蕊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