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赵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冠军,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赵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以(2010)莱州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冠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冠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冠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冠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冠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冠军的银行存款30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