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554-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生于1944年11月23日,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4)邓法执字第5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邓州市中心医院的工程款拾捌万元整。现因已冻结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郑州东明支行的存款拾捌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邓州市中心医院的工程款拾捌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法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