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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连英与王宝生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3409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王X,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X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刘X享有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X享有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革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