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审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连燮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连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华晓真,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连燮平,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至2010年间,连燮平将在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村非法建设的“新家园养老院”房屋进行转让,现已查明出售了套房44套和停车位18个,销售的建筑面积为5195.81平方米,共得售价款计930.04万元。经鉴定,建筑造价为1424.01元/平方米,建筑成本共计739.89万元,扣除建筑成本后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所得190.1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所得190.1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57.045万元,两项共计247.195万元。被处罚人连燮平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100万元,三个月内缴纳147.195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已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连燮平。送达后,被执行人连燮平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连燮平缴纳罚没款50万元,2014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连燮平缴纳罚没款50万元。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3月10日催告被执行人连燮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连燮平至今尚有147.195万元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连燮平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1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