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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