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开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葛步华与蒋开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步华,蒋开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141号原告葛步华,男,51岁。委托代理人江仁如,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开东,男,45岁。委托代理人易素英,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葛步华与被告蒋开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步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葛步华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