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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兴业与刘建汉、赵继贞、潍坊天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业,刘建汉,赵继贞,潍坊天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李兴业被告刘建汉被告赵继贞被告潍坊天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赵辛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业诉被告刘建汉、赵继贞、潍坊天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李兴业负担。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