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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25号原告田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宇某,女,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田某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