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25号原告田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宇某,女,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田某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