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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健与曾永红、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曾永红,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990号申请执行人何健,男,满族,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曾永红,女,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曾永红,总经理。何健与曾永红、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永红、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健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永红、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