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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与张勤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张勤荣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丛台区118号五楼8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奎,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臣玉,该所律师。被告张勤荣。委托代理人傅中,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勤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紫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