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与张勤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张勤荣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丛台区118号五楼8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奎,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臣玉,该所律师。被告张勤荣。委托代理人傅中,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勤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紫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