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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刘某1,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赵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