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秀梅与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梅,孙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孙秀梅,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孙秀萍,女,汉族,无职业。原告孙秀梅诉被告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俊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梅、被告孙秀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秀梅诉称,被告于2009年6月6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其还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孙秀萍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秀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秀梅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秀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