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含山县铜闸镇长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李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铜闸镇长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李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12-2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铜闸镇长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含山县。负责人:王启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韦之玉,含山县铜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迅,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履行本案执行标的7523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83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15000元,尚欠60230元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迅与过仕俊等三人合伙挂靠在郑州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承包含山县铜闸镇土地整理施工工程,现工程已完工,有工程款330000元在郑州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郑州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口支行的账户16×××74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