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长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远,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2014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远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长远在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33号路旁,盗走被害人苏某价值人民币232元的深蓝色富字轻便自行车一部后逃离,被害人苏某发现后立即追至福建省体育中心北门处,在福建省体育中心保安人员黄某、杨某等人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陈长远抓获。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陈长远持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反抗,并将被害人黄某脸部割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长远的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陈长远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长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当场扣押深兰色富字轻便自行车及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史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陈长远的供述和辩解,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陈长远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辨认及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陈长远的辨认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远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长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长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人民陪审员 陆苏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