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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