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