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巧云、徐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巧云,徐欣,梁朝霞,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巧云,居民。被执行人徐欣,居民。被执行人梁朝霞,居民。被执行人王建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巧云、徐欣、梁朝霞、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巧云、徐欣、梁朝霞、王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巧云、徐欣、梁朝霞、王建军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巧云、徐欣、梁朝霞、王建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燕朝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