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潘吉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催字第35号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荣。委托代理人:娄华根。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人为绍兴市越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收款人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94210元、汇票号码为30203320/00884701、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3日的中信银行转账支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