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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瓦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53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石 磊代理审判员  周亚莉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