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瓦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53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石 磊代理审判员 周亚莉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