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胡道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胡道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负责人:胡恒桂,系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思程,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道福,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吴艳,系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被告胡道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