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滕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找原告要钱,不给钱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给原告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滕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滕某称,被告王某于****年*月**日将原、被告共同居住的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砸毁,家中物品被王某取走,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滕某为此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及《情况说明》中所附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两份、小区物业监控录像一份、现场照片一宗予以证明。其中青岛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年*月**日,滕某……来我所报称:****年*月*日**时许,该将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家中的防盗门锁好后离开,*月***日**时许该回家后发现家中的物品被砸毁,部分物品被盗。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仔细勘验现场……民警到小区物业监控室查看监控,发现****年*月**日凌晨零时**分**秒一女青年和一男青年多次往负一楼停车场搬运物品。后经滕某辨认确定,女青年是滕某的妻子王某……男青年是王某的朋友孙某……据***户居民陈某(男,**岁,青岛人)反映,****年*月**日凌晨时该听到楼上(***户)有很大的砸东西的声音后遂上楼询问,开门的正是王某。因陈某反映的情况与监控上王某、孙某上楼和离开的时间基本一致,而且据滕某反映,最近和王某正在闹离婚,两个人关系闹得很僵,办案民警怀疑是王某和孙某将家中物品砸坏并将部分物品拿走。后民警多次与王某联系,以了解****年*月**日凌晨其家中被砸的事,但是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来派出所说明情况。无奈之下,****年*月**日*时许,我所民警来到青岛市**区**路**号**产业园*座***室王某的工作单位青岛**艺术学校,但是据此单位工作人员反映,王某在几天之前已经辞职,办案民警又电话联系学校的王经理,……确认王某已经辞职。之后,民警又多次电话联系王某,但是王某的手机始终处在没人接听或无法接通状态。在办案期间,我所民警也曾试图联系孙某,但因不掌握孙某联系方式且孙某无固定居所,因此未能与孙某取得联系。特此说明。附:我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1、****年*月**日滕某报案笔录复印件2、****年*月**日现场照片和小区物业监控录像光盘壹张3、****年*月**日证人陈某提供的证人证言4、****年*月**日滕某的补充询问笔录复印件”。对上述证据,被告王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另,被告王某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婚后不能做到互相理解、彼此关爱、及时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滕某要求离婚,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存在,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滕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某与被告王某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