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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辜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辜夕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91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55679776-4。法定代表人张国彬。被告辜夕容,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辜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元、诉讼保全费10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