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尚虹与福州联胜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虹,福州联胜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李尚虹,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州联胜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查杰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虹与被告福州联胜联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