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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胡明礼、胡玲等与沈阳地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礼,胡玲,张书文,沈阳地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638号原告:胡明礼,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锡伯族。(身份证号:2112221971********)委托代理人:杨艳慧,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玲,女,1995年2月22日出生,锡伯族。(身份证号:2112221995********)委托代理人:杨艳慧,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书文,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12241950********)委托代理人:杨艳慧,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地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礼、胡玲、张书文与被告沈阳地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礼、胡玲、张书文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明礼、胡玲、张书文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建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