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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鹏,窑头信用社员工。被告肖红军。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