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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行非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潘行非审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代码39759804-6。法定代表人:蒋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潘市监罚字(2014)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本院认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淮潘市监罚字(2014)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淮潘市监罚字(2014)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淮南市常氏草原人家酒店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5000元的罚款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红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王怀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