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辛遵民与辛朝、辛栋、梁强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遵民,辛朝,梁强娥,辛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辛遵民。被告辛朝。被告梁强娥。被告辛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遵民诉被告辛朝、辛栋、梁强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遵民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遵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7元,余款由法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