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李士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燕,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怡玲,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法定代表人张迎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志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2219号。法定代表人田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晓辉、李雪冰,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