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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黎炳庆与黎瑞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5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炳庆,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黎瑞强,农民。再审申请人黎炳庆因与被申请人黎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炳庆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借款23400元为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六合彩赌债,不是合法债务,并且已经偿还。(二)借条约定的“按2%计利息”属利息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即使借款关系成立,也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大部分利息也过了诉讼时效。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黎炳庆与黎瑞强的借贷关系有黎炳庆亲自立下借条予以证实,黎炳庆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债务不合法。黎炳庆主张该款是赌债并且已经偿还,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黎炳庆称已还清了借款,却没有收回借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黎炳庆主张借条中约定“按2%计利息”属于约定不明。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明确的,即按2%计利息。根据交易习惯和民间借贷一般对利息的约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属于月利息并无不当。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高于银行利息的规定,按月息2%计算,也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黎炳庆主张部分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本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存在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综上,黎炳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炳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黄邦业审判员黎天斌代理审判员韦荣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