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廖亚志与李亚锋、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亚志,李亚锋,张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72-1号原告:廖亚志,男,住茂名市茂港区。委托代理人:陈丽虹,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锋,女,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张国明,男,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亚志诉被告李亚锋、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亚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忠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