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121-1号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18号。负责人殷刚,经理。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顾怀亮。2014年5月6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临罗商初第8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