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意奎申请执行游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意奎,游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86号申请人钟意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游成勇,男,汉族,住自贡市。本院在办理钟意奎申请执行游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游成勇的银行存款217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