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仲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廖意耘与保山市坤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意耘,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仲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廖意耘,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山市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隆劳仲案字(2015)第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执行申请人廖意耘与被申请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生效裁决书第(一)项裁决由被申请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廖意耘支付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8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671.56元;裁决第(二项)由被申请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廖意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6.15元;裁决第(三)项由被申请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廖意耘补缴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8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申请人执行人廖意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市坤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裁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三项裁决内容均由保山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申请人廖意耘。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26.15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671.50元;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2988.8元(三项共计9386.45元当即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廖意耘与被执行保山市坤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隆劳仲案字(2015)第03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三)项裁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