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郑广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桂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敏棣,该公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清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钟民初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涉案《产品购销合同》虽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被上诉人是合同提供者,其故意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意图明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地在河源市。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孙克勇审判员  季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