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香兰与被告申其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黄某某,女,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耀明,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和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 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