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宸聪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宸聪,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宸聪,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711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