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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树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109号张树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民初字第8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