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术蓉与刘福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