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王明钧、倪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王明钧,倪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新城新源路11号。负责人:张建国,行长。被执行人王明钧(曾用名王军),居民。被执行人倪慧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西集)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以下简称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钧、倪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亭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明钧、倪慧敏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亭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山亭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明钧、倪慧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山执字第8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山亭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明钧、倪慧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王明钧、倪慧敏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山亭支行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杰民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