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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涂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杨某某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