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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6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与微山县新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上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微山县新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上付,田知荣,山东圣德物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6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负责人赵海涛,行长。被执行人微山县新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上付,经理。被执行人李上付。被执行人田知荣。被执行人山东圣德物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69107-9.法定代表人文双臣,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微山县新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上付、田知荣、山东圣德物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执行人李上付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步行南街27-503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