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晏某。委托代理人:柯晓红,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晏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晏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重归于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