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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晏某。委托代理人:柯晓红,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晏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晏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重归于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