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20号原告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南少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