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许建勇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许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祝迪,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邱金芳,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许建勇。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许建勇行政处罚一案,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许建勇退还非法占用的京口工业园区左湖村村民委员会499平方米土地;没收上述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48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4)京非诉行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建勇已于2015年1月30日将罚款7485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将该罚款缴销入库。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对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张贴封条查封没收,并就上述执行情况于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进行了告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周子非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生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