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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洛阳鑫江铜业有限公司与临沂新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鑫江铜业有限公司,临沂新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洛阳鑫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白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旺,总经理。被告临沂新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科汇创业园孵化大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肖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鑫江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新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鑫江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