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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少波与杜少波、段连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少波,段连学,段连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告:杜少波。被告:段连学。被告:段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少波、段连学、段连国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诉讼保全费1035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