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73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丽媛全文字体不一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