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三三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马某某,卢三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11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系死者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系死者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三三。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6日经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柴俊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田某某,该公司职员。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三三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2014)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原审被告人卢三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原告人、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卢三三驾驶冀A×××××轻型厢式货车,沿23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通过公路的行人郑某相撞,致郑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卢三三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三三驾车逃逸,被现场群众拦停。卢三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卢三三系其驾驶的冀A×××××轻型厢式货车的车主,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12.2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害人郑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92.7元,死亡赔偿金451600元、丧葬费21266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479878.7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崔某、张某陈述,2014年4月22日中午,我们夫妇二人推着车子倒砖,在我们走到232省道公路上的时候,听见隔壁的老板娘喊“别跑”“别跑,拦住车”,然后,我们就去拦那辆车,这时,有两辆小车过来,就停在那辆车的前面,然后,那辆车就停住了,我们就往这辆车后,看见一个小女孩在公路上躺着。是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将那辆白色的集装箱车拦下来的。2、证人王某陈述,2014年4月22日中午,我骑电动车沿23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在到动检站时,看见一辆白色的货车过去后,一个小女孩躺在路上,紧接着就听见在路西边的人喊“拦住这辆车”,我也跟着喊,这时,从路西的路口出来两辆小轿车,把这辆白色的货车给拦住了,然后,有人把白色货车的司机从车上扯下来,这个人一直没有往小女孩跟前走。白色的货车没有停下,当时刹了一下车,在撞了小女孩后,又松开往前走了,从路口西面过来的那辆小轿车把这辆白色的集装车拦下的。3、证人韩某甲、张某(女)陈述,2014年4月22日中午,韩某甲驾驶冀A×××××号小轿车(车载妻子张某)从山前村出来,当时,我前面还有一辆小娇车,出来后,看见一辆白色的厢式货车往北走,在这辆白色的货车后面,有人喊“拦住这辆车”,往前看,白色货车准备往东右转弯,后来,我前面的小轿车就停在了白色货车的前面了,我就把车停到了这辆白色货车西面了,在我下车后,有人过来说这辆车撞着人了,然后让这辆白色货车的司机下车,他不下车,然后,有人就把司机从车上扯下来,让他去救孩子,他不动,然后我把自己的车开到孩子旁边去看孩子,然后,警察就来了。我从山前村开车出来,白色货车没有停下,白色货车是我前面的车把车停到白色货车前面,把他拦下的。4、证人韩某乙陈述,2014年4月22日中午,我驾驶棕色的冀A×××××号小型客车从山前村出来,往右转弯,在我到路口时,听见在路口南边有人喊“拦住这辆车”,然后一辆白色的集装箱货车从南边过来,然后,我就看见我们村的妇女喊的,我就把白色集装箱车的司机从车上拽下来,后来这个司机始终没有去看那个孩子。白色货车没有停下,我把车开到白色集装箱车的前面,把他拦住了,他才停下。5、被告人卢三三供述,2014年4月22日12时许,我驾驶冀A×××××号轻型箱式货车从华北食品城往平山走,走到232省道的时候,我是由南向北行驶,在到动物检测站的时候,我一直在快车道行驶,突然,从路的东边跑来一个小孩,我就往左打了方向,急刹车,没刹住,撞到被害人了,后由于紧张,就松了一脚刹车,脑子空白期过后,我把车停下了。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根据死者损伤的部位、性状,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根据死者右耳及右颞顶部损伤情况,符合颅脑损伤死亡。8、交通事故认定书,卢三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9、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书,检验结果:卢三三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105mg/100ml。10、鹿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11、肇事车辆驾驶员信息及所驾驶的车辆信息。12、被害人郑某的身份证明、被害人郑某的医疗费票据以及死亡医学证明,被害人郑某的户籍证据以及居住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提交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财产保全费票据、误工证明。14、被告人卢三三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以及无前科证明。原判认为,被告人卢三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三三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被告人卢三三辩称的肇事后没有逃逸的辩解,因与多名证人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害人郑某的户籍为农业户口,但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尸检鉴定费500元应在丧葬费中包含,不应重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应合理给付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本次肇事产生的诉讼财产保全费2520元,依法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479878.7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492.7元,合计110492.7元,余额369386元,由被告人卢三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卢三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经济损失110492.7元。三、被告人卢三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经济损失369386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轻,赔偿过低。原审被告人卢三三上诉提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让上诉人负事故的全责是错误的,上诉人应负的顶多是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拨打了110电话,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逃逸”定罪量刑是错误的。民事赔偿应按农村居住标准计算。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卢三三负全部责任是错误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卢三三逃逸更是错误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上诉人卢三三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正确。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三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卢三三及其辩护人称不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不是逃逸的理由和意见,经审查,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不是上诉人报警;卢三三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通过公路的行人相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观真实。有韩某乙等多名证人证实卢三三的车是被拦停下的。故卢三三及其辩护人称不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不是逃逸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被害人的户籍为农业户口,但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故卢三三称民事赔偿应按农村居住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判附带民事部分,经审查,所判赔偿项目范围及数额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马某某上诉称赔偿过低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及经济赔偿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王英辰审判员 裴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