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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5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天津天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天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5660号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大厦)三层501室。法定代表人侯尊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成琦,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天津天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6-8层。法定代表人王晓红,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联时代公司)诉被告天津天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赐酒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赐酒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在天津市和平区界内,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联时代公司与天赐酒店公司签订的涉案《富驿酒店集团特许经营合同》第15条有关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中联时代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联时代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赐酒店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天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彭新桥代理审判员  赵 刚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