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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2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滑县慈周寨镇白师傅超市购物时,趁人不备将一件“艾米雷奥”牌皮草女士上衣的磁扣拽下,藏匿于自己的棉袄内通过付款通道。2015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滑县慈周寨镇白师傅超市购物时,将一瓶“等待”牌香水藏匿于自己的棉袄口袋通过付款通道。2015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再次来到滑县慈周寨镇白师傅超市,因其形迹可疑被超市工作人员盯上。周某某选购一双“小名人”牌紫色女士童鞋和一条“帅旗”牌黑色男士裤子,趁人不备将童鞋及裤子上的磁扣拽下,后借助棉袄掩盖通过超市付款通道。在验票出口被工作人员带至超市办公区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3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赔偿白师傅超市损失,取得白师傅超市负责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剑锐的陈述,证人邱某某等三人的证言,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和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双妹 来源:百度搜索“”